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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蔬菜网  时间:2016/3/1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435   网友评论: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1日,凡在2016年3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发行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隆平债”、“本期债券”)至2016年3月13日已期满4年。根据公司“12隆平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隆平债

  3、债券代码:112064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7.1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3月14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1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1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隆平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

  按照《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1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6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1日。

  2、除息日为2016年3月14日。

  3、付息日为2016年3月1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蔬菜网编辑:agronet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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